| 诸暨市围棋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诸暨市围棋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诸暨市体委领导下的开展全市围棋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会员为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农村中的围棋爱好者和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社人士自愿组成,
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围棋事业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全市围棋人士,努力发展我市围棋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围棋活动,提高棋艺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诸暨市体委和诸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诸暨市城关镇人民中路233号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围棋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围棋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育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围棋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围棋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举办或协助有关部门举行全市或更大范围的比赛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围棋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树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高设委员会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热心支持围棋活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担任本协会的名誉主席或顾问,敦请对围棋活动有重大贡献的人士或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会议须2/3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委制,常委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委会必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围棋界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六)连续二年对协会工作没有建树即作自动辞职论处。
第二十三条 常委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市体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委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担任,如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公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由主席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并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体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很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0年3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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